文件清单

所有申请人必须随N-400申请表附上以下三份资料:

  1. 永久居民卡(以前称为【外籍人士注册卡】或【绿卡】)正反面复印件。如果您的卡丢失,请送交I-90表(【更换外籍人士注册收据卡申请表】)收据的复印件。

  2. 两张完全相同的彩色照片,将您的姓名和A号码用铅笔轻轻写在每张照片的背面。有关照片要求的详情,请参考【归化指南】第5部分和随您的申请所附的M-378表说明。拍摄照片时请勿佩戴眼镜或耳环。请注意如果您的宗教要求您佩戴头饰,为了便于识别身份,您的脸部五官必须出现在照片中;以及

  3. 按照指南中M-479表【当前归化费用】附件的说明,支付申请费和指纹费的支票或汇款单。(年龄达到或超过75岁的申请人无须按指纹和缴纳指纹费。)请在支票或汇款单背面写上您的A号码。
    您也可以使用信用卡付费,没有附加费。N-400是唯一一个可以使用信用卡付费的表格。

除非我们要求您寄送原件,请寄送以下文件的复印件

如果由律师或经认证代理人代理您提出申请,请送交:
一份填写的G-28表【作为律师或代理人出席的通知】原件。

如果您目前使用的法定姓名与您的永久居民卡上的姓名不同,请送交:
合法更改您的姓名的文件(结婚证、离婚判决书或法庭文件)。

如果您基于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申请归化,请送交

  1. 您的配偶在过去三年中一直是美国公民的证明;
    • 出生证(如果您的配偶自从出生以来从未丧失公民身份),或
    • 归化证,或
    • 公民身份证,或
    • 您的配偶当前美国护照的封面内页和签名页,或
    • FS240表【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国外出生报告】
  2. 您当前的结婚证;和
  3. 您与所有以前配偶婚姻的终止证明(离婚判决书、判决无效令或死亡证书);以及
  4. 涉及您和您的配偶的文件:
    • 税表,银行账户,租金,房屋贷款或子女出生证,或
    • 您和配偶在过去三年中共同提交的经国税局(IRS)核准的税表复印件,或
    • 过去三年中IRS的税表副本

如果您以前曾经结婚,请送交:
所有以前婚姻的终止证明(离婚判决书、判决无效令或死亡证书)。

如果您目前在美国军队服役并且根据该服役身份申请公民资格,请送交:
填写的N-426表【军队或海军服役证明申请】原件。

如果您在成为永久居民后曾在美国之外旅行,且一次旅行时间达到或超过六个月,请送交您(和您的家人)继续在美国居住、工作和/或保持联系的证明,例如:
IRS税表副本或IRS核准的税表,列出过去五年的纳税信息(如果您是根据与美国公民结婚提交申请,则为过去三年)。
租金或房屋贷款附加和薪资单。

如果您有不与您共同居住、由您抚养的配偶或子女,请送交:
提供财务支援的任何法院或政府命令;以及

您的财务支援证明(包括您遵守任何法院或政府命令的证明),例如

  • 注销支票
  • 汇款单收据
  • 子女抚养付款的法院或代理机构证明
  • 薪资扣留证明
  • 照料子女父母一方或监护人信函

如果您曾经因任何原因被任何执法官员拘捕或扣留,但未被提出任何起诉,请送交:
拘捕机构或相关法庭证实未提出起诉的正式声明原件。

如果您曾经因任何原因被任何执法官员拘捕或扣留,并被提出起诉,请送交: 每一次事件的完整拘捕记录和处置的原件或经法庭核准的复印件(撤销诉讼命令、定罪记录或开释令)。

如果您曾经被指控或指派参加替代判决项目或教养项目(例如戒毒治疗或社区服务项目),请送交:
每一次事件的判决记录的原件或经法庭核准的复印件;以及

您完成判决的证明:

  • 您的保释或假释记录原件或经核准的复印件,或
  • 您完成替代性判决项目或教养项目的证明

如果您曾有任何拘捕或判决被撤销、搁置、封存、清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注销记录,请送交:
法庭命令撤销、搁置、封存、清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注销拘捕或判罪的原件或法庭核准复印件,或法庭出具的无拘捕或判罪记录声明原件。

如果您自从成为永久居民以来曾经未缴纳所得税表,请送交:
与国税局IRS之间的有关您未提交所得税表的所有来往信函。

如果您有任何过期未付的联邦、州或地方税,请送交:
IRS或州或地方税务办事处签署的协议,显示您已经送交税表,并安排支付所欠税款;以及
IRS或州或地方税务办事处出具的文件,显示您当前的偿款计划状况。

如果您在申请测试要求的残障豁免,请送交:
六个月之内由一名持照医生或整骨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填写的N-648表【残障豁免医疗证明】原件。

如果您未在兵役局注册,而且您是男性,年满或超过26岁,以及在18岁至26岁期间以不具有移民身份的合法人士以外的身份在美国居住,请送交:
兵役局的【身份信息信函】(详情请电话联系1-847-688-68888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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